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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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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简介,希望能帮到大家!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有哪些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大清律例》中的六律总目

C.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比较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各种律目;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旧律中规定的笞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

《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然而亦有其进步性。

宣统二年(1910) 颁布,是《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布前暂时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初由刑部修订旧律,后归修订法律馆,由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和沈家本主其事。

宣统元年纂成进呈,谕交宪政编查馆核议,宣统二年覆奏订定。此法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没有脱离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窠臼,但删除了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实行民、刑分开,把有关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

同时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项野蛮刑罚,把原来以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徒、流、遣、死五刑的新刑罚体系;刑讯仅用竹板, 其他刑具均予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