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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著的个人读书笔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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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著一般都是篇幅很长而且含义深刻的,所以阅读法学名著的时候最好做一些读书笔记。如果你不知道怎么去做法学类名著的读书笔记,不妨跟小编来看看这些精彩的范文吧。

法学名著的个人读书笔记范文

  法学名著的个人读书笔记范文篇一: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本科的基础理论性课程,这本书是许多学校作为本科阶段的教材使用的,但由于我是跨专业的,所以在此选读这本书,以帮助自己进一步理解法的精神,认识居于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并且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非常有益于提高人的理论思维能力,所以也推荐给大家阅读。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这里所谓“西方 ”,就是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史”就是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本书以历史时间为线索,介绍了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以及代表人物。本书的绪论部分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阶段和法律观念做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后面的各个法学派别的思想内涵。总的来说,西方的法律思想像整个西方文化一样,都源于古希腊罗马,然后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纵向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 古希腊罗马阶段。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和产生时期。在这个时期的初期,法系律思想还和哲学混为一谈,后来才产生了职业放学家对阶层,在这一时期里,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得法律思想影响都很深远,他们为后来的各种理论奠定了基础,从而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矗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史自然法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在苏格拉底时期便已出现了萌芽,后来逐渐丰富,到了希腊化时期经过系统化之后又传到罗马,然后广为传播,对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还成为后来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 中世纪阶段。在这一时期里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接受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对之进行了神学的改造,形成了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这是的刚刚从哲学中脱离出来的法学又在此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了神学的婢女,也造成了法律思想发展中长期的停滞状态。不过,在此时期,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却也通过基-督教神学这种形态,得以保留并流传至今。

(三)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中世纪末,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批判了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创立了古典自然法学。在这一时期里,法学重新获得其独立性,法学家开始以人的眼观来认识法律现象。这使西方的自然法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达到鼎盛状态。这个时期产生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名著,它使得西方的法律观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有了真正的法治观念。但总的思想观念还比较统一,学派对立并不明显。

(四) 帝国主义阶段。这个时期出现了许多与长期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相对应的实证主义法学流派。开始有了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后来又有了社会法学。它们提出了一套自然法学完全不同的法律观念,这使得自然法观念一度衰落,同时也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丰富。一方面,各个派别中不断地分化出许多支派,形成了派别林立的局面; 另一方面,各个学派又在研究方法和观点上互相吸收借鉴,出现了渐渐统一的趋势。

横向来说,西方人对法的理解种类很多,归纳起来有三种法律观念,即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和活的法观念。

首先来说说自然法natural law 或 law of nature。这种法律观包括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和观点:法从本质上说是人的规律,因此,立法者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对人的行为的规定不能有违客观规律;法根源于人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真正的法律是由人所发现的人的规律和行为准则,因此国家制定法应该建立在理性意志的基础上,而非个人意志的表现;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够教人们辨别是非善恶,因此法应当富有道德性,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就不是良法和不具有正义性。

其次规则法观念,即是认为法是一种纯粹的规则或规范体系,是分析法学派提出的把研究焦点由法的价值目标投向国家法的结构形式的法律观念。其主要内容如下:真正的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国家法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是中性的,价值无涉;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只须遵循推理规则即可,只是法律推理的工具,而不应该享有任何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韦伯对此概括为“现代的法官指示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丛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法学名著的个人读书笔记范文篇二:法学的邀请

【1 法律的普遍性】

P3

法律的数目如此众多,反映出当今社会的一种信仰——人们坚信法律能够解决棘手的问题;法律是包治各种社会顽疾的仙丹妙药。

历史上从未有过任何一个时期,能像今天这样使法律变得如此受人青睐。在过去的每一天,几乎无不充斥着设立新的法律,以消除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或是加快实现某种合理目标的呼吁。

P5

显然,法律仅仅是一种社会约束机制;人们的行为受到习惯、传统、先天遗传或后天养成的自我约束、理想和价值观、道德和宗教信仰、对社会否定的恐惧、对被认可被爱的渴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刑法这只强有力的手,似乎只在社会生活的边缘(而非中心)起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杀人的法律就因此而显得完全不重要。

在一个尊重法律、以法律为指引的社会,新的法律法规一经颁布实施,符合法律规章制度的行为习惯就会迅速建立,即使大多数人对其习惯的法律依据几乎一无所知。[!]

P6

所有这些法律文件加起来足有一本书那么厚,而在笔者念书的年代,牛津大学的大部分管理文件都是用拉丁文书写的,以免有些人会真的蠢到试图去阅读那些文件的地步。[。。。]

这些专家的存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下面这个看似奇怪的现象:法律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但大多数人对法律却都是一无所知。

P9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解决途径,一旦某种争端不再具有破坏性的影响,这种争端就已得到解决。事实上,今天还大量存在着类似爱斯基摩人的做法,即将一场潜在的冲突,转化为危害性较小的传统上可以接受的形式。

即使没有得到各方的一致许可,法庭也有权干涉并决定该做什么。因此,法庭只能存在于承认权力有等级之分的社会中,而无法存在于完全平等的社会中,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任何人对于家庭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具有控制权。

P11

这一变化使法律具有了一个新的特点,即开始关注社会秩序的本质,而不仅仅是纠纷的解决过程。表面上看,律师只是将偷盗、抢劫等存在于公众普遍意识中的概念更加精确化,但事实上,他们明确了正确行为和错误行为的标准,因为就法庭审理过程而言,真正重要的是律师口中讲出的什么是偷盗或抢劫。由此也就产生了在准确程度和范围上不同于非专业概念的所谓的法律概念。

P15

事实上,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的,如果真是平等的话,我们将会生活在一种无政府主义状态中,而非受到法律的管制。[囧。。平等又不是不加以任何区分。。在某些方面法律给了一些人授权。。并非你与那些人不平等,你只是屈从于那部分“授权”而已。。]

P18

因此,当律师要显得自己具有专业水准的时候,他就会不用土地所有者(landowners),而是用自主持有地产者(tenants in 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限嗣继承地产权(fees tail),甚至更为艰涩难懂的或然恢复权(possibilities of reverte)等术语。

P19

通过立法公开修改法律,或者通过法庭使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是两种为回应舆论潮流或政治运动而使其发生和平的正常变化的机制。通过由法律许可的机制来变革法律,是取代政变或彻底革命的另一种选择,也避免了就算不发生革命社会和谐也会遭到彻底破坏的情况。所以,不仅是法庭,法律自身也是解决社会内部争端的一种手段。

P20

社会要想繁荣,就必须调和稳定与变革之间的关系,而法律的一个功能,正是通过和平程序来引导变革以实现这种调和。

  法学名著的个人读书笔记范文篇三:法律与革命

阅读版本:[美]哈罗德·J·伯尔曼(1918—2007):《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第一版相比并无重大变动)。

基本介绍:作者自称写作于1938年,至1983年出版。写作动机:鉴往知来,寻根溯源、探索摆脱危机的出路。立场取向:口号——“超越马克思、超越韦伯”。基本概念:解释的“革命”模式。

正文:2007年11月13日,哈罗德·伯尔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去世了,享年89岁。世界少了一位法学大师。把法律思想和制度史写的这样好的人,国内还没有出现。很早以前,我就得知了一句必引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也恰恰是出自此位大师之口。伯尔曼是在全球法学界有很大影响力的资深法学家。他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执教达40年之久,其学术观点尖锐而深刻,对当今一些主流观念提出了挑战。著有《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等法学专著25部,学术论文多达300多篇。《法律与革命》就是较早被翻译成中文,并且享誉学界的著作。

作者在序言中写道:这是一部关于“根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关于“路线”即我们借以达到今天的路径的历史。怀疑论者们可能带着怀旧的情绪阅读本书,他回忆着使他逐渐异化的过程。相信论者们可能希冀从中发现某些对于未来的知道路线。我是一个折中派。我从此书中,看到的你个老者,用智慧的双手,擦去历史的尘埃,将一个个古老的故事和难解的谜题娓娓的道来。

这是一本叙述和论证同样深刻的巨著,是历史的,宗教的,也是法学的。作者从历史中发现真理,从实践中捕捉真-相。伯尔曼在书中,用老道的语言,一项的描述着古老的故事。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名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名为“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两部分互相映衬,相得益彰。上半部的部落法,基-督教,王权,苦行赎罪法,民俗法,教会法,这些因素从其笔端缓缓流出,如同一条河流,给你一种历史蔓延过来的真实感觉。下半部的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都相互独立又相互纠缠着走近你的眼前,让你知道这些法律传统的前世今生。

一般认为,把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定位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两百年中,并且将教皇革命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作为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本因素,师伯尔曼的贡献所在。这并不是说伯尔曼的揭示就是真理所在,因为对于历史的理解,自来就有无数的视角和方法。但纵观全书,作者广博的知识储备,开阔的想象力,客观的立场,都使得本书有着浑厚的力量,使得其结论坚不可摧。

作者力图打破法律概念主义对法律视野的束缚,始终对狭隘的法律视野,包括“排他的政治的和分析道法学”和“孤傲的哲理的和道德的法学”以及“唯我独尊的历史的和社会—经济的法学”(第3页)都持着一种批判精神。这让我们这些涉世未深的学子大开眼界,大开心界。作者倡导一种复合的历史观。这与我们过去接受的被极端化了的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历史观有所不同。他指出,“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19世纪所有意识形态,都不期然而然的致力于贬低、否认和无视近代西方的制度和价值在前新教时代、前人文主义时代、前民族主义时代、前个人主义时代和前资本主义时代的深厚根基;他们全都试图掩盖发生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西方历史的断裂。”(第40页)。他指出这种过去研究者的缺陷,并用自己的论证加以说明,这种历史负责主义的精神尤其值得我们学习。

“每次革命都标志着整个社会体制中的:一次基本变化,一次迅速的变化,一次剧烈的.变化,一次持久的变化。每次革命都在以下方面寻求合法性:一种基本的法律,一个遥远的过去,一种预示世界最终命运的未来。每次革命都历经不止一代人的时间才牢固确立。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他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最终他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第19页)作者这种对于革命的深刻理解,和对于传统的同样深刻的理解,使得他的态度更容易让人接受。这恰好折射了我们民族在对待历史问题上的种种极端的错误做法。他以自己的知识和觉察,像一个预言家一样,深刻的指出了他的结论: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了严重的危机,这种危机是空前的。作者认为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现实。这从西方法律传统的十个特征只有四个还能成立这点上可以看出。法律的相对自治,法律职业化,法律培训中心的兴旺,超法律的因素仍然可以评估和解释法律规则和制度,以上是四个仍然成立的传统。但是下面六个已经受到严重的削弱,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法律向前发展的趋势,法律内在有机的逻辑性,法律超越政治性,法律之上的根源,法律的超越革命性。由此,作者认为:法律传统的危机不仅仅是法哲学的危机,而且是法律体系本身的危机,在20世纪,法律传统的历史土壤正在受到侵蚀,这种传统本身正在面临崩溃的威胁。

伯尔曼还有一部名作《法律与宗教》的著作,“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的名言就是出自此书。如此宏大的视野,如此悲天悯人的情怀,是在是让人震惊。这不禁让我联想到黄仁宇的大著《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作者以其“大历史”的宏观视野,涉足欧美等国的近代历史,讲解世界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路径。书中侧重分析资本主义的技术性格,将资本主义综合为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揭示了资本主义兴起的原因。正是也让我联想到了马克斯·韦伯的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此书著述了资本主义的起源和本质,以及宗教信仰与日常经济行为的关系问题。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正以这种精神作支撑,它是欧洲理性主义长期发展的产物。作者得出了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与新教伦理有着一种内在的亲和关系的结论。虽然这些书针对的不同的重点,但殊途同归,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