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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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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城镇住户调查,是以城镇住户为调查对象的一种社会经济调查活动。大家想知道在中级统计师考试中会涉及哪些内容吗?大家跟着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

通过科学的抽样调查方法,从全部城镇住户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住户,并对抽中的城市住户家庭开展经常性的调查,搜集其家庭人口、住房条件、就业、收入、消费、储蓄和手存现金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并利用这些基础资料进行科学推算,加工整理成全面系统的城镇住户收入、支出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城镇住户调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目的和作用:

1. 了解城市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支出、消费、手存现金、商品需求、家庭主要耐用品拥有量和住房等变化情况,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障、货币流通、商品生产和供应等政策提供依据。

2. 满足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要求,作为计算国民生产总值的依据,为确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供各类商品及服务项目的权数,开展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活动,如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城市居民收入水平、收入差距、消费结构、消费心理、营养水平、贫困状况等。

3. 协助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时掌握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情况,收入水平及其变化情况,为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困难,改善居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机制提供依据。

4. 研究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及困难户消费情况,为制定最低生活标准服务。

5. 研究居民储蓄借贷和手存现金情况,为研究购买力和调整金融政策提供依据。

城镇住户调查在中国有70多年历史。国家统计局1952年8月成立,1955年开始了对城市居民家庭的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调查方案,实行全国统一的按工作单位抽选调查户的方式,调查对象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在全国27个城市中抽取6000多户职工家庭,1956年开始调查,称为职工家计调查。

  一、 城镇住户调查的对象与范围

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城镇住户。具体指户口在调查区域内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调查区域的常住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调查区域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调查区域半年以上的农业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

城市住户调查的“住户”不是泛指家庭而言,也不是一般意义的住户,它是指由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并或多或少有着共同收支的一群人所组成的经济单位,住户成员之间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也可以是没有亲属关系的,或者是两者的结合体,一个住户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组成,所以说,住户调查的“住户”是比家庭内涵更加丰富的概念,是具有特定意义的家庭。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确定的城区和镇区。城区包括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区包括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镇所辖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以及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特殊区域。

二、 城镇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

城镇住户调查扩要内容包括: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等。

(一)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1. 家庭成员:指期末家庭人口,包括当期迁入(或出生)的人中口,不包括当期迁出(或死亡)的人口。

2. 户口状况:包括本市(县)非农业户口、本市(县)农业户口、外地非农业户口、外地农业户口四种状况。

3. 文化程度: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的规定,被调查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以及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而取得学历、学位的,可分别归入相应的文化程度。未达到上学年龄的儿童不填写文化程度。

4. 婚姻状况:包括未婚、有配偶、离婚、丧偶和其他五种婚姻状况。

5. 就业情况:包括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被雇者、离退休再就业人员、其他就业者、在校学生、家务劳动者、离退休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待分配者、失业人员、待升学者和其他等15种状况。

6. 职业:指就业人员目前从事的主要职业。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军人,以及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等8个类别。

  (二) 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

1. 家庭人口:指居住在一起,经济上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凡计算为家庭人口的成员其全部收支都应包括在调查表中。

2. 现住房总建筑面积:指调查户现住房的总建筑面积。现住房计算总建筑面积时以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为准,建筑面积也可按使用面积×1.333计算得出。应扣除住房中专门用于出租的建筑面积。

3. 房屋产权:包括租赁公房、租赁私房、原有私房、房改私房、商品房和其他6个类别的住房。

4. 购房总金额:指调查户购买私改房、商品房或其他住房时,不论其采用分期付款还是一次付款方式,均按应支付的购房总费用计算。包括房屋总价(实际需个人支付的房价)、各种税金和手续费等,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

5. 卫生设备:指调查户的现住所内有无浴室及带有下水道的厕所。包括无卫生设备、有厕所浴室、有厕所无浴室、公用等4种情况。

6. 取暖设备:包括无取暖设备、空调设备、暖气 、其他4种情况。

7. 炊用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煤炭、罐装液化气、管道液化气、管道煤气、管道天然气、柴油和其他燃料7种情况。

8. 有收入者:指就业者和当月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零星劳动收入等在200元以上的非就业者。

9. 其他有收入者:除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外的家庭成员,当月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零星劳动收入等在200元以上的未就业者。

10. 家庭人口在外用餐人次:指家庭成员在餐饮或其他地方用餐的人次数。只要该家庭成员未在家用餐就要计算。计算这一指标时,按“人次”记录,不需折算。

11. 旅游人次:指家庭成员中随旅游团或自费离开惯常环境不足6个月,旅行距离超过10公里的地方参观、游览、度假、探亲访友、疗养、出差(包括考察、参加会议、商务、销售)等旅游、休闲的人次数。

12. 接入有线电视网络的电视机:指家庭电视机中与有线电视网络连接的电视机数量,家中有两台或以上电视机时则指能够同时接入有线电视的电视机数。

13. 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指家用计算机中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数量,家中有两台或以上计算机时则指能够同时上网的计算机数。

  (三) 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

1. 期初(期末)手存现金:指调查户家庭全部成员期初(末)所有的全部人民币和外币折合成人民币的手存现金。包括家庭成员为亲友购商品的的各种暂付款,但不包括家庭成员手中不属于其所有的各种暂收款,如亲友委托家庭成员代购商品所交给的现金,因公外出从工作单位借入的旅差费等。手存现金,是住户调查中的重要指标,是计算货币流通量、家庭金融资产、反映货币购买力的重要依据,通过清查手存现金,可以检查记账质量,防止漏记、多记现象的发生。要求调查员做好记账户的工作,每月盘点一次,检查实际手存现金同账面数字是否一致。不能根据账面数据,月月往下推,造成手存现金严重不实。

2. 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原则上不作分摊。

3.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经营性支出-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4.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5. 工资及补贴收入:指劳动者从工作单位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既包括单位支付的计时计件劳动报酬、各种奖金,也包括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为避免职工工资受某些特殊因素影响而支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工资收入按应发数计算,只要是在调查期内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都应记账,无论该工资是补发还是预发(不包括一次性辞职(退)金,一次性辞职(退)金记入转移性收入中)。工资收入中不包括单位出资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费,如养老金、住户公积金、医疗基金和失业基金等(这部分在以后实际领取时记入工资性收入或转移性收入中)。工资收入应包括各种捐款,如工作单位代扣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金、住户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的房租、消费、电费、托儿费、医疗费、借款等也应包括在工资收入中,同时把所扣除和各项费用分别记入各项支出中。因企业停工发给职工生活费用也统计在内。

职工从单位得到各种福利收入,如生活困难补助费、福利费(如洗理费)、上下班交通费(通勤津贴)、自行车补助费、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潜水、沉箱作业及高温作业等工程所享受的保健食品费、文娱费、出差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计划生育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等都应记入工资及补贴收入。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或单位报销的医疗费、用医疗基金(医保卡)支付的医疗保健费用,现金发放的劳动用品、相当于现金的购物卡等也都包括在内(离退休人员计入转移性收入)。不包括发给的实物和指定购买物品的票证(应记入非现金收入);如果医疗基金(医保卡)没有消费,则不作统计。

6. 其他劳动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第二职业、兼职、零星劳动等劳动所得报酬。如稿费、翻译费、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信息费、调查费、商品推销费等。

7. 经营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如当期收入小于生产费用的开支,则差额记入“其他借贷支出”中。

8.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9.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10. 出售财物收入:指调查户出售家庭财物所得到的收入。由于出售财物是家庭财产从实物形态转为货币形态,家庭财产总量不变,因此不计入可支配收入中。

11. 借贷收入:指家庭资产不发生增减的周转性非生产经营性收入。包括提取银行存款借入款、收回借出款、兑售有价证券、收回的投资本金、贷款等。

12. 家庭总支出:指家庭除借贷支出以外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购房与建房支出。支出统计是以实际购得的商品或服务的总价值填报,不论其付款方式是一次付清、分期付款、还是赊购,只要商品或服务已被消费就要按其总价值计量。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或赊购形式,则要在借贷收入类相应的项目填入实付款与总的应付款的差额。

13. 财产性支出:指家庭购买或维护财产所支付的利息等有关费用。

14. 转移性支出: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个人的转移支付。包括交纳的税款、捐赠和赡养支出等。

  (四) 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

1. 消费性支出: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等。包括用于赠送的商品或服务。消费支出按商品(服务)的用途分类。

2. 服务性消费支出: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支付社会提供的各种文化和生活方面的非商品性服务费用。包括为别人付款的服务。服务消费与商品消费不同,其特点在于其劳动过程和消费过程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统一。

服务性消费支出=食品加工服务费用+在外饮食×50%+衣着加工服务费+家庭服务+医疗费+交通工具服务支出+交通费+通信服务+文化娱乐服务费+教育费用+房租+住房装潢支出×40%+居住服务费+其他服务费

3. 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服务:指家庭在报告期内借助网络(包括家庭以外的网络)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总额。付款方式可以是网上进行的,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4. 旅游花费总额:指家庭成员外出旅游时花费的总费用。团体旅游的,既包括将会的团体旅游费用,也包括旅游过程中增加 的其他支出及所有购物支出。家庭旅游或自助旅游的,则包括所有交通费、门票费、车船使用费、饮食费、住宿费以及购物支出等。

(五) 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

非现金收入是指居民从工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处免费或低价(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各种商品及服务,自产的各种农副产品也包括其中。共分八类: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他商品和报务。主要来源包括:

1. 本人工作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个人生活消费物品(包括指定商品的购物券、消费卡等)及服务

2. 政府、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给居民的生活消费品(包括指定商品的购物券、消费卡等)和服务。包括社会救济物品等。

3. 个人(农业居民、海外亲朋)赠送的各种生活物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消费卡)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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