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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交付的法律效力

推荐人: 来源: 文萃屋 阅读: 2.89W 次

2017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19日—9月30日、10月9日—10月11日。现在正是注会考试基础备考阶段,还没开始学习的同学们要抓紧时间,小编为大家整理注会考试科目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大家高效备考。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交付的法律效力

  【知识点】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不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2)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除外。

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交付”才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

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解释】动产的所有权、风险和孳息的转移均与“交付时间”有关,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先订立买卖合同后交付设备的,直接找到交付时间;(2)先占有设备后订立买卖合同,不用再交付了,以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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