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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改革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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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司法改革中,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宣传改革。为进一步准确理解改革政策,客观看待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下面是一些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7年司法改革热点问题解答

  ■问: 如何理解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

2017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宣传改革。为进一步准确理解改革政策,客观看待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推动改革措施精准落地,本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栏,组织专门力量就各地法院反映的问题陆续进行权威解答。

答: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设立专业法官会议,主要基于下述考虑:一是确保案件质量。取消院庭长案件审批制度后,有必要建立一种咨询研讨机制,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会商。二是统一法律适用。通过搭建集体研讨平台,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三是促进业务交流。尤其是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业务“条线”的交流,汇聚不同视角,解决好刑民交叉、行民交叉领域的疑难问题。四是配合审判委员会改革。限缩或过滤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数量,大量案件可以通过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解决。但是,也应当把握以下问题:第一,职能定位业务性。专业法官会议是应用于审判领域的机制设计,目的是为合议庭提供咨询参考意见,它不同于一些法院建立的法官会议或法官委员会,后两种均是法官自治性组织,目的是推动法官广泛参与涉及自身权益事项的决策与管理。第二,组成人员平等性。组成人员可能有院庭长、审判长,也有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法官,但所有人地位完全平等。第三,讨论范围限定性。讨论范围仅限于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第四,提请主体特定性。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可以将相关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院庭长在行使对特定个案的监督权时,要求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第五,讨论结果参考性。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合议庭可以不采纳,也可以决定采纳少数意见。

  ■问:审判人员较多的法院,应当如何确定专业法官会议的规模?

答:专业法官会议是一个咨询性组织,而非审判组织,最终决议是咨询性质的,不追求确定、统一的结论。原则上员额法官都有资格作为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宜仅将成员身份限定为资深法官或高级法官。在一些审判人员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可以是全体法官都参加的会议。从全国已经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法院情况看,大致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院法官均参加的'专业法官会议,主要是一些新设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第二种是按照审判业务种类设立的法官会议。有的只设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和刑事、行政法官会议;有的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国家赔偿各个专业;有的还会细分至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等专业领域。第三种是按部门层级设立的法官会议。当然,员额法官都可以成为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并不代表所有法官都要参会。对于法官较多、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考虑设置专业法官会议人选库,并注明每位法官的专业特长和审判经历。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可以由合议庭根据案件类型,以及所涉法律问题新颖、难易程度,提供建议参与讨论的法官名单。合议庭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可以分别提出建议参会的法官名单,由审判长汇总提出。至于参会人员是否有领导职务、来自哪个庭室、具体数量要求,实践中可以灵活处理。

  ■问: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如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答:院长除了通过编入合议庭直接审理案件承担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一是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的程序事项和强制措施事项作出审批。如对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审理期限、回避、罚款、拘留、逮捕等事项作出审批。三是依法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院长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业绩评价,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