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历资格证 > 从业资格证 > 职称考试 > 中级经济师《房地产经济》考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级经济师《房地产经济》考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推荐人: 来源: 文萃屋 阅读: 5.71K 次

导语: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我们一起来看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终止内容吧。

中级经济师《房地产经济》考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节考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

  【本节内容精讲】

  【考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1.无论是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下列情况下均可以收回:

(1)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财产而收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可在下列情况下收回: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由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收回是对非住宅建设用地而言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可在下列情况下收回:

(1)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可依法予以出让。

(3)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城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真题:2012年单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满()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A.0.5

B.1

C.2

D.3

【答案】C

【解析】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知识点结束

【考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

(一)因土地灭失而终止(非人力和自然力量造成的)

(二)由于土地使用者抛弃而终止(政治、经济、行政等原因造成的)

推荐阅读

  • 1房地产估价师考点:建设用地
  • 2试论低碳经济与房地产经济
  • 3房地产经济国民经济论文
  • 42017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 5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产生、特点、作用
  • 6中级经济师房地产笔记:地租理论
  • 72017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点: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
  • 8经济师考试《中级房地产》试题
  • 9房地产经济运行情况报告模版
  • 10中级统计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终止
  • 11初级经济师《建筑经济》考点:制定施工方案
  • 12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讲义: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
  • 13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理论
  • 1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生产和成本理论
  • 15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知识》第一章复习重点
  • 16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章节试题: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的对外开
  • 17中级经济师《水路运输经济》考点:我国国际航运政策
  • 18初级经济师《初级房地产》房地产的特性知识点
  • 19高级经济师经济学考点归纳:产出、就业与经济发展
  • 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理论
  • 21经济师考试《房地产》专业特点介绍
  • 222017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价值规律及其作用
  • 23初级经济师《建筑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标价
  • 242017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房地产经济》模拟试题